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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广东省电影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20-07-20 10:16:32 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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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1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
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2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3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1.《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4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十八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八条。
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十七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  广东省电影局  行政许可5  电影发行单位(含组建省内电影院线公司)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第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6  广东省电影局  行政许可6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三十五条。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7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1  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违反规定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8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2  对新闻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行为的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三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3  对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0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4  对驻地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新闻单位限期改正,新闻单位未按期改正的:驻地方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工作的处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1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5  对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有关工作,落实有关责任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6  对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或者从事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人员,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驻地方机构兼职行为的处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三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7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行为的处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四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4  广东省版权局  行政处罚8  对有下列侵权行为,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5  广东省版权局  行政处罚9  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6  广东省版权局  行政处罚10  对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7  广东省版权局  行政处罚11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8  广东省版权局  行政处罚12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9  广东省版权局  行政处罚13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